500多万理财存款被客户经理对外放贷,银行是否应担责?

据红星新闻报道,甘肃兰州的老吴和妻子老刘(均为化名)曾长期多次通过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时任客户经理刘泉购买理财产品,并成为该行的沃德客户(类似VIP客户)。


(相关资料图)

老吴夫妇回忆,2013年前后,在刘泉的推荐下,老吴夫妇尝试了一款理财产品。在刘泉的介绍中,这款理财产品年收益可达10%,是一个向银行“大客户”开放的“得利宝”兰州市轨道交通项目。

当年3月18日,老吴与交通银行天鹅湖支行签订“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合同上有老吴的签字及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业务受理章(圆形章)。合同到期后,老吴也获得了本金和收益。

此后,除了大额支出,老吴公司的流动资金都投入到了这个理财产品里,到期后也常是连本带息继续滚做。

报道显示,刘泉从最初的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助理沃德客户经理、沃德客户经理,到兰州银安路支行普惠型支行行长,后成为天鹅湖支行小型支行副行长。2020年3月后,他在兰州多个交通银行的支行担任沃德客户经理。

2021年底,老刘从交通银行另一个客服经理处得知刘泉已离职,但刘泉本人予以否认。随后老吴夫妇前往银行查看流水时才发现,自2013年起,他们准备用作理财的钱进入账户后,没几分钟就被转出到一些陌生银行账户上,等理财产品快要到期或者他们准备用钱的时候,最开始会提前转回来,账户上的总金额不变。大约2020年,账户上的钱已凑不够数。

据他们统计,老吴账上有13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提取,老刘账上有430万元无法提取。

图源:红星新闻

老吴夫妇分别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和刘泉诉至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存款430万元和130万元,以及被告支付对应存款相应的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泉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原告老吴夫妇长期通过刘泉购买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等系列理财产品。有多次转入大额金额进入账户后,随后账户内的钱又转给了“朱敏””王继德”等人。刘泉陈述其中一人收到的钱款是偿还款,其余转款因联系不到借款人无法核对。

庭审中,刘泉陈述向案外人放贷借款并未经过银行审核,与银行业务无关,原告对刘泉信息不知情,借贷人均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资质等原因无法贷款的客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第三人刘泉利用原告的信任,通过与原告签订虚假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入案外人账户用于对外放贷,造成原告大额资金实际无法归还的结果。这些行为均是利用其在银行经手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2月28日,法院驳回老吴夫妇的起诉。

2023年6月20日,甘肃银保监局就老吴夫妇的举报答复称,举报人反映的刘泉有关情况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该局继续督促交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办工作。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合伙人李亚律师看来,此事中银行负有责任。李亚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客户基于对方客户经理身份的信赖长期在该行进行理财投资,根据民法典172条的规定,客户的权利受到信赖利益的保护。

客户完后理财投资后,投资资金的风险已转移给银行保护、管理,存在银行的帐户资金被挪走,由银行承担责任。客户经理基于身份关系挪用的银行的资金,如有损失由银行承担。

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伟律师就此事向“法度law”分析称,在国内委托理财领域,因私刻银行印章、虚假理财而引发的金融纠纷事件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的情况也会做出如下不同的处理:

1、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伪造印章、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客户承担民事责任。

2、客户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证实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3、银行工作人员属于犯罪行为,虽然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银行客户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客户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银行构成侵权的,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银行工作人员属于犯罪行为,但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的,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损失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民事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韦伟律师说,本案中,老吴夫妇分别作为原告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作为被告、银行原工作人员刘泉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韦伟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刘泉利用两位老人的信任,通过与两位老人签订虚假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入案外人账户用于对外放贷,造成两位老人大额资金实际无法归还的结果,而这些行为均是利用其在银行经手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刘泉担任被告银行的经理、行长,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银行与其签相关的理财协议,对其所使用印章的真伪无从做出判断。虽然网银密码在两位老人手上,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往往基于信任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令进行输入密码。两位老人应为善意相对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银行要对客户承担民事责任。

韦伟律师提到,如果在案的证据无法认定是表见代理,而又存在两位老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投资理财经验不多、经常来银行办理业务、除了到银行办业务外不适用网银转账、刘泉又以同样方式欺骗了多位银行客户等等情况的话,银行对刘泉实施犯罪行为存在管理和监管不力,应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银行客户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两位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银行构成侵权的,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来源于红星新闻